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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有二則新聞讓我想了很久
則一
台北縣永和國小一名王姓學童,因為幫忙學校佈置運動會場,不幸被鐵絲刺傷眼,導致右眼視力僅剩0.01,幾近失明狀態,家長聲請國賠獲淮,永和國小必須賠266萬,不過,校方卻認為這個數字太高了,決定再上訴,得知消息,家長氣到上學校理論。
則二
上錯廁所竟然被記大過,這樣的離譜事就發生在彰化永靖國中,一名國三女學生因為學生廁所爆滿,所以他去上老師專用廁所,沒想到不但被老師罵,還被記大過處分。

眼睛不是靈魂之窗嗎?
如今不完整又豈是金錢可以彌補?
這孩子的人生可長的很呢 ?
但校長卻說以老師的平均所得來說賠償費是高了點兒

記得我唸書時操守一直是老師所強調的
要是不小心被口頭警告都會好幾天沒法子睡覺
更別提記過了
在印象裏應該是很壞的學生才會有這樣子的印記
而為了上廁所而被記大過??


這二起真是讓人匪夷所思!!!???
到底現在人的價值觀是怎麼去建立的呢?
(the end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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